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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永强与吉任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强,吉任伟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81号原告李永强,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被告吉任伟,男,约41岁。原告李永强诉被告吉任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旭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段于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