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永强与吉任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强,吉任伟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81号原告李永强,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被告吉任伟,男,约41岁。原告李永强诉被告吉任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旭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段于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