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执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446-1号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士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