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埇民一初字第05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燕与张欠、魏振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张欠,魏振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5170-1号原告:王燕,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告:张欠,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魏振北(张欠之夫),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与被告张欠、被告魏振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燕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魏振北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有效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魏振北在银行的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王芹提供担保的皖L×××××号海马轿车予以查封。上述第二项被查封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赠与、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德忠审 判 员  杨继乾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