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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3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柴慈春与魏春玲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慈春,魏春玲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468号原告柴慈春,男。被告魏春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慈春与被告魏春玲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慈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1元,由原告柴慈春负担。审判员  何宪宝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书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