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昌洋与尹兆胜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洋,尹兆胜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449号原告陈昌洋。委托代理人张士银,淮安市淮安区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兆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洋与被告尹兆胜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昌洋负担。审判员 丁 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开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