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鱼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付先根与王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先根,王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付 先 根 与 王 升 涛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昌鱼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付先根,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被告王升涛,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先根诉被告王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先根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先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先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庆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XX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