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4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常海彬与赵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海彬,赵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15-1号申请执行人常海彬。被执行人赵海涛。申请执行人常海彬与被执行人赵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青法民初字第75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海涛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常海彬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7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