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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单贺亭与马洪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单贺亭,农民。被执行人马洪春,农民。申请执行人单贺亭与被执行人马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1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诉讼费650元,执行费66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审 判 员  闫玉川助理审判员  戴英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宗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