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梁达斌与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梁达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陈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仁健,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海,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达斌,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4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8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