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明全与吕金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454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全,教师。被执行人吕金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全与被执行人吕金明(2014)蓟民初字第2337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吕金明可供执行财产,短期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2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