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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任翠香与任红训、杨凤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翠香,任红训,杨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332-2号申请执行人任翠香。被执行人任红训。被执行人杨凤莲。系任红训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政字第045号公证书,于2014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任红训、杨凤莲下达了(2014)长执字第332号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将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已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任红训、杨凤莲名下的蒲西区宏力大道长城人家11幢3单元201号的房产,房权证长房签字的第3101**号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霞审 判 员 范国宏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