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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8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丽云与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前朱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云,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前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391号原告陈丽云,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前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前朱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云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前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云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陈丽云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陈丽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曾思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