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垦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雍得民诉王保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民初字第303号原告雍得民,男,60岁。被告王保增,女,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雍得民与被告王保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雍得民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雍得民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雍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雍得民负担。审判员 曹惠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