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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垦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雍得民诉王保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民初字第303号原告雍得民,男,60岁。被告王保增,女,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雍得民与被告王保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雍得民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雍得民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雍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雍得民负担。审判员  曹惠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