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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梁悦携与曹少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悦携,曹少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255号原告:梁悦携,男,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曹少磊,男,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梁悦携诉被告曹少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悦携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少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悦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悦携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兰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