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228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院刑诉(2015)1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中旬起,被告人李某某通过“58同城”网站发布有关领养加菲猫的虚假信息。2014年8月27日,钟某浏览到上述信息后通过QQ联系到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以需运费、猫笼押金等为由骗得钟某人民币400元,后又以钱款被冻结需继续汇款解冻为由,先后三次骗得钟某人民币800.8元、2,200元、4,400.8元。2014年9月16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相同手法,骗得刘某人民币600元、包某某人民币600元、陈甲人民币800元、王某某人民币800元。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移动电话机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钟某、刘某、包某某、陈甲、王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林某某、陈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杨甲的证言笔录,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账单详情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楚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严培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