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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小兰与刘立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335号原告焦某某。委托代理人辛蕊侠,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党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