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496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王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褚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