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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执字第0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金花与张拉荣、任新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103-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花,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拉荣,女,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新文,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华阴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王金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60650.0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金花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5)华阴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泉华代理审判员  苏 毅代理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