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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亮与杨军、李喜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王亮,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杨军,农民。被执行人李喜歌,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军、李喜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军、李喜歌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喜歌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杨家泊镇大神堂村民委员会有未给付占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喜歌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杨家泊镇大神堂村民委员会占地补偿款人民币20万元(利息待本案执行款项到位后计算)。二、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向其发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合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