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宜城执字第00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广才、刘之娥等与罗文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才,刘之娥,刘海波,刘宇帆,罗文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宜城执字第00291-2号申请执行人刘广才,农民。申请执行人刘之娥,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海波,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宇帆,学生。被执行人罗文付,农民。本院在执行刘广才、刘之娥、刘海波、刘宇帆与被执行人罗文付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襄阳中院(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本院(2012)鄂宜城民鄢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罗文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罗文付及其妻子黄用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了扣划,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2)鄂宜城民鄢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罗文付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德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