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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正华与马立荣、陈雄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华,马立荣,陈雄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513号原告刘正华,男,汉族,民勤县人。被告马立荣,男,汉族,民勤县人。被告陈雄太,男,汉族,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华诉被告马立荣、陈雄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建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