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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执字第19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莫菊妹与孔德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菊妹,孔德平,梁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1907-1号申请执行人莫菊妹,女,1954年10月5日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6455工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孔德平,男,1967年4月1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梁莉萍,女,1970年3月3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菊妹与被执行人孔德平、梁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孔德平、梁莉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