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何涛与山东金箭精密机器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涛,山东金箭精密机器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829号原告何涛,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炼油厂职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淑芳,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金箭精密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茂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穆存杰,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涛与被告山东金箭精密机器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涛于2015年6月5日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9元,由原告何涛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姚东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