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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初字第0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殷彦与苏州高新区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205-2号原告殷彦。委托代理人李永玉,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高新区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路88号金河国际中心706、708-712室。法定代表人余晓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彦与被告苏州高新区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彦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殷彦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建忠代理审判员  吴 娅人民陪审员  朱维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宇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