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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杨某某、郑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698号原告杨**,男。委托代理人贾**,女。被告杨**,男。被告郑**,男。原告杨**诉被告杨**、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委托代理人贾**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负担。审判员  温国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