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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昌勤与李晓伟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昌勤,李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赵昌勤,男,汉族,1965年5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李晓伟,男,1975年8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赵昌勤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8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550元,执行费3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晓伟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赵昌勤申请执行李晓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涂 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其他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6月5日执行员:张岚、张媛���、代志军记录人:涂莎张岚:申请执行人赵昌勤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8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550元,执行费3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晓伟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拟裁定终结赵昌勤申请执行李晓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妥否?请合议。张媛媛:同意。代志军:同意。合议结果:裁定终结赵昌勤申请执行李晓伟���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