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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王铮、陈正汉、王燕华、佟秀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王铮,陈正汉,王燕华,佟秀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代表人赖添华。委托代理人高孝芙、林伟江,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铮,男,汉族,1965年8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正汉,男,汉族,1954年10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王燕华,女,汉族,1956年7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佟秀丹,女,满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王铮、陈正汉、王燕华、佟秀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