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308号原告鲁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1月15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临溪乡。被告王某甲,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10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姚渡镇。现下落不明。原告鲁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书、开庭传票等,现公告已到期,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感情和性格不和,分居至今,婚姻名存实亡,无法继续生活。原、被告分居多年,无法维系婚姻生活。被告未承担起养育子女和养家责任,原告独自承担起了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从2008年至2014年抚养费、生活费用共计6.5万元,共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共同承担。被告王某甲因下落不明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鲁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女儿王某乙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和生育子女情况。第二组证据,被告户籍证明一份和姚渡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第三组证据,结婚证原件,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第四组证据,姚渡镇市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及婚生女王某乙由鲁某某单独抚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事实。被告王某甲未到庭应诉,放弃了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4年6月1日在青川县姚渡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7月13生育一女王某乙。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王某甲于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其婚生女王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于2003年离家出走后,夫妻双方分居至今,而且被告离家出走后未承担起抚养子女和养家的责任,也无联系���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婚生女王某乙已经年满18周岁,原告请求由被告负担婚生女的抚养教育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驳回原告鲁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6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晓燕人民陪审员 徐富琼人民陪审员 韩汝超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易小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