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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维园,职务:。被告: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洪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富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正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李苹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