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安徽绿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中青国投创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等国内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绿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嘉鑫源驾驶员俱乐部有限公司,中青国投创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吴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084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绿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25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嘉鑫源驾驶员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279号弓中环汇景大厦2502室。法定代表人留爱荣。被执行人中青国投创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7层05单元。法定代表人萨殊利,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炎良,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2012)沪仲案字第0466号裁决,依法向二被执行人中青国投创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吴炎良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中青国投创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吴炎良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中青国投创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吴炎良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中青国投创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吴炎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百零四万八千八百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青国投创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三、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中青国投创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吴炎良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中青国投创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吴炎良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二被执行人中青国投创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吴炎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杨海澄执行员 张 耀执行员 马鸿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剑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