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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陆亚陈与南通旷博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亚陈,南通旷博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凯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142号原告陆亚陈。被告南通旷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港五组。法定代表人王承承,经理。被告张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亚陈诉被告南通旷博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凯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亚陈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亚陈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亚陈撤回对被告南通旷博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陆亚陈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葛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