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刘××。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承担。审判员 贾树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威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