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佳辰服装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福建省佳辰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6-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7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现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绮丹,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省佳辰服装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王昕。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佳辰服装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福建省佳辰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工作人员于2012年4月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举行的第111届广交会上取得被告派发的公司宣传册,发现被告在其宣传册中采用了GettyImagesChina公司拥有的Photodisc品牌的1张图片(图片编号:SP004411,图片内容:滑雪)。原告是上述图片的合法著作财产权人,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图片,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原告曾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不愿承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图片侵权赔偿金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2、被告��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JohnJ.LaphamⅢ出具一份《授权及确认书》,确认如下: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拥有盖帝图像集团公司(含盖帝图像国际有限公司)的终极持有权,对该公司所有收集品拥有陈列展示、市场营销的权利,对收集品的一切使用权拥有许某的权利。这些收集品可见于公司网站www.gettyimages.ca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区域”)。依据一份书面合同,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已指定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100081海淀区学院路68号20号楼4042室的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该区域的代表,对附件所列的收集品图像(“图像”)拥有授予许某的权利。针对任何第三方以第三方自己的名义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以下称为“未经授权使用”)图像的行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享有全部权力和独有权力在该区域内采取任何形式(民事和/或刑事的)的任何法律行动。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尤其有权,根据书面合同条款,针对任何图像的未经授权使用采取下述行动:1.签署并提交任何申诉或反诉,和/或任何申请、投诉、辩护、抗议、请求、辩护或上诉申请、上诉、警告书、应诉、诉状或与未经授权使用有关的所民事诉讼;2.签署和/或发出公证或其他警告或通知,请求宣告公司破产或对公司进行清算并指定接收者,采取与未经授权使用有关的或因未经授权使用导致的所有措施;3.因任何未经授权使用,出现在任何法院、法庭、仲裁者或其他机构面前,包括政府机构,直至最高级别的机构;4.将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合适的、与未经授权使用有关的事项提交仲裁;5.收取任何索赔款或与未经授权使用相关的任何其他款项,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并出具有效收据和放弃证明;6.执行任何判决或裁决或法院判令,申请销售判令及监禁判令,以及采取与未经授权使用有关的必要文件的签署相关的任何必要行动。上述《授权及确认书》加盖了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印章。附件A包含Photodisc等品牌。上述授权文件已办理公证认证手续。2014年1月2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易凯铭在广州市海珠公证处,操作该公证处的计算机运行IE浏览器进入http://www.gettyimages.ca;在页面下方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击“点击这里以中文搜索”;在搜索框内输入图片编号SP004411,点击“开始搜索”,在新页面中点击显示图片编号SP004411的图片,打开新页面并实时打印该图片。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于2014年1月21日出具(2014)粤广海珠第1424号《公证书》。上述公证行为保全的图片为摄影图片,该图片的内容为滑雪,图片左上角有“gettyimages®”标记,图片下方载明:标题为“Skiing”,图片编号为“SP004411”,授权许某类型为“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摄影师为“BrunoHerdt”,品牌为“Photodisc”,肖像权为“有模特肖像权”,版权所有为“1995-2014”。图片所附版权申明如下:“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某,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诉讼中原告提供一份全某的彩色宣传册,载明以下内容:封面印���CASHION,CASHIONGARMENTCO,LTD”;第2页面有门口招牌为“佳辰服装有限公司”的厂房照片;第57页有“C802BW”和“C803BW”两款户外运动背心图片,页面的下方使用了人在雪山上滑雪的照片作为背景图;封底印有“CASHION,FujianCashionGarmentCo,Ltd,Unit01&05,26/F.LandmarkPlaza,No,89WusiRd,Fuzhou,Fujian,China,Tel:0086-591-8762683587626837Direct:87626836,Fax:0086-591-87626839,E-mail:sales@cashion-cn.com,charlie@cashion-cn.com,marketing@cashion-cn.com,Http//www:cashion-cn.com”。庭审中,审判人员将上述被控宣传册第57页印有“人在雪山上滑雪”的背景图案与登载于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a上编号SP004411的“电脑”图片进行比对,发现二者在构图、内容方面基本一致,可以确认该背景图是将原告编号SP004411图片进行裁剪编辑而成。诉讼中,原告陈述上述被控宣传册是其员工是于2012年4月中国进出口商���交易会展馆举行的第111届广交会被告5.1J15-16展位上取得该宣传册。原告提供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商名录111》显示5.1J15-16展位信息如下:(5.1J15-16)福建省佳辰服装有限公司,FUJIANCASHIONGARMENTCO,LTD,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2601-05单元(邮政编码:350003),UNIT01-05,26/F,LANDMARKPLAZA,N0.89WUSIRD,FUZHOU,FUJIAN,TEL:86-591-87626835FAX:86-591-87626839URL:WWW.CASHION-CN.COME-MAIL:SALES@CASHION-CN.COM。原告为证明其正版图片价格提供三份《“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某合同》,一份为原告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订,约定Photodisc品牌图片的单价为13480元、StockByte品牌图片的单价为12720元,一份为原告与广州峻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约定编号DV117029、DV117051A、DV117072图片的使用费分别为13300元、13350元、13350元,一份为原告与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限公司签订,约定编号DV155016图片的使用费为10000元。原告为进行与本案性质相同的系列诉讼(本案为该系列诉讼之一)委托了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双方在(2014)粤科德律民字第70号《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每件诉讼案件律师代理费5000元。原告就被告在被控侵权宣传册上使用其编号“SP004411”图片行为曾于2014年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4)穗海法知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向支付图片侵权赔偿金(包括维权合理开支)2500元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案件判决之后,被告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申请撤回对本案原审案件的起诉,该院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以准许,遂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0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及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知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提交的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及确认书》的授权内容与www.gettyimages.ca网站上登载的编号“SP004411”图片的版权声明内容能相互佐证,因此,在没���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是编号“SP004411”图片的著作权人。原告经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合法授权取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相关权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侵权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抗辩意见和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所述予以采信。被控侵权宣传册印有企业英文名称“FujianCashionGarmentCo,Ltd.”与《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商名录111》内被告企业英文名称一致,被控侵权宣传册第2页有门口招牌为“佳辰服装有限公司”的厂房照片,被控侵权宣传册封底印有的企业英文信息、电话、邮箱、网站等均与《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商名录111》内被告企业登记的信息一致,本院认定该宣传册是宣传被告的宣传资料。被告在其宣传册第57页中使用了原告涉案图片作为推广其户外产品的背景图,却未提供其合法使用该图片的权利依据,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图片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被告的宣传册未经原告授权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财产权涉案图片,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图片著作财产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被告作为以公司形式经营的市场主体,理应知道使用涉案图片应经过著作权人许某,并支付报酬。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鉴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本院将参考原告同类图片实际的市场许某价格以及涉案图片的创作难度、知名度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赔偿数额。考虑到涉案图片独创性程度不高,故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律师费属于诉讼中的合理开支,应当参考市场��权费用和本案的难易程度适当予以保护,故确定赔偿数额(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佳辰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图片侵权赔偿金(包括维权合理开支)3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50元(其中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理费50元及公告费500元已经由原告预交,诉讼中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戴肖锋人民陪审员 徐幼萍人民陪审员 霍宝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一峰温颖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