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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洪建富、杜亦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洪建富,杜亦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长江路267号翠堤春晓20幢。负责人张雪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岭,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建富。委托代理人秦丽平,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亦忠。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代理审判员  符合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桂江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