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6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戴友芬与邱静、戴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友芬,邱静,戴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665-1号申请执行人戴友芬。被执行人邱静。被执行人戴光辉。申请执行人戴友芬与被执行人邱静、戴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戴友芬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邱静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两处房产被本院依法保全,本院依法委托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因此,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普执民字第665号案终结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