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法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4)清法执字第0002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法执字第00025号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某某,男,1957年9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屈某某,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4年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榆阳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中民四仲字第000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4)第504号仲裁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4)第50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郝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