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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8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汤×等与孙×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孙×1,孙×2,孙×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8892号原告汤×,女,1934年5月23日出生。原告汤×之委托代理人杨成,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1,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何xx(孙×1之夫)。被告孙×2,女,1983年3月2日出生。被告孙×3,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红星,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汤×、孙×1与被告孙x2、孙×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孙×3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孙×3的经常居住地在朝阳区,故申请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纠纷所涉被继承人孙xx的主要遗产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孙×3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嘉航人民陪审员  雷宇虹人民陪审员  宗亚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