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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南与王东、任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南,王东、任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028号申请执行人:李南。被执行人:王东、任爽。申请执行人李南与被执行人王东、任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月3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7,200元,至2015年6月5日,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东、任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新执字第010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晶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