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泊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瑞昌与张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昌,张福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张瑞昌,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张辉,职员。被告张福志,农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查明:2003年9月1日被告因养殖向原告借款81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执行利率年息4%。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部分借款本息,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68000元。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福志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瑞昌借款陆万捌仟元(68000元),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872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康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