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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特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沈甲、沈乙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甲,沈乙,沈丙,沈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特字第54号申请人沈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沈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沈丙,****年**月*日出生。被申请人沈丁,男****年*月**日出生。申请人沈甲、沈乙、沈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沈丁失踪一案,申请人沈甲、沈乙、沈丙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