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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民一终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徐某、王某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徐某,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委托代理人:代世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法定代理人:徐某,系被上诉人王某乙之母。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4)岚民一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15年6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琳代理审判员  张锦秀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叶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