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民一终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徐某、王某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徐某,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委托代理人:代世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法定代理人:徐某,系被上诉人王某乙之母。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4)岚民一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15年6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琳代理审判员 张锦秀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叶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