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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与王一×、王二×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一×,王二×,王三×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初字第3484号原告陈××,农民。被告王一×,农民。被告王二×,农民。被告王三×,农民。原告陈××诉被告王一×、王二×、王三×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齐良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三被告均成家单过。原告一直随王二×生活,王一×、王三×未尽赡养义务。原告曾于2014年6月起诉要求解决赡养问题,后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在自有的三间房屋居住。现原告的住房已坍塌无法居住,故依法起诉要求:1、判令原告在三被告处轮流居住;2、判令三被告每人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800元;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王一×辩称,同意原告提出的在三被告处轮流居住,但原告的房产自己应当分得相应份额,且自己经济困难,妻子治病需要花钱,故没有给付赡养费的能力。被告王二×辩称,虽然自己经济很困难,但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三×辩称,自己给付过原告赡养费,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三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有三子一女,长子王一×、次子王二×、三子王三×、长女王四×,现均已成年,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现原告和被告王二×一起生活,政府每月给付原告老年人补贴90元。原告原居住的房屋已经部分坍塌,成为危房。另查明,原告曾于2014年6月以王一×、王三×为被告起诉赡养一案,双方达成协议后撤诉,协议的主要内容为陈××在自己的三间房屋居住,王一×、王三×每年给付赡养费800元。王三×给付了原告赡养费700元,王一×未给付赡养费。庭审中,原告提出在三被告处依次居住,每月轮换一次。本院认为,赡养是晚辈对长辈应尽的照顾其生活的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既有对其经济上的帮助、生活上的照料,又有精神上的慰藉,亦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现原告年事已高,失去劳动能力,三被告身为原告之子,应履行赡养原告的法定义务。对于原告居住之问题,原告提出以月为单位在三被告处轮流居住,此方案符合客观实际,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赡养费之问题,原告请求三被告每人给付800元/年,此标准符合本地区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平及原告的实际需要,本院予以支持,给付时限由本院判决确定;关于本案诉讼费用问题,由于原告一直在被告王二×处居住,同时被告王三×曾给付过原告赡养费用,故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被告王一×负担。综上所述,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2015年7月起原告陈××以月为单位在被告王一×、王二×、王三×处依次居住,被告王一×、王二×、王三×为原告提供居住房屋并负责照料原告的生活;二、自2015年7月起被告王一×、王二×、王三×分别给付原告陈××赡养费800元/年,该赡养费分季度给付,每季度给付200元。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王一×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应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在上述期限内交纳后未将票据提交本院的,按不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秀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六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恶劣的房屋。第十九条第二款: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