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姜瑜与成喜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园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姜瑜。被告成喜明。原告姜瑜诉被告成喜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姜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喜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瑜诉称,2014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通过中介签订了房产协议,由于买卖房屋(水墨花园20幢401室)是带租约的,12月3日买卖租三方协商达成协议,房屋继续出租给原租客,被告承诺将房屋押金3000元转交原告并额外支付原告5000元作为押金,该5000元押金提前支付给原告。2015年2月1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交接书,被告告知原告及中介暂时无钱支付签约尾款5750元(押金3000元、物业费1253元、租金1500元),被告承诺在领取售房款当日转账该笔费用,中介作为第三方见证。2015年2月13日,被告收到房款后没有按照承诺支付原告5750元,经索要无果,原告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还清欠款57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成喜明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被告成喜明(出卖方)与原告姜瑜(买受方)签订《房地产居间买卖合同》,被告将苏州工业园区水墨花园20幢401室出售予原告,成交价为1815000元。2015年2月1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交接书》,确认被告应交物业费至2015年3月31日为1253元,应支付原告半个月租金1500元。2015年2月13日,苏州工业园区水墨花园20幢401室登记于原告名下,原告支付了该房屋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费2042.4元。原告说明,涉案房屋之前由被告出租,至2015年3月15日之前的租金已由被告收取,因原告于2015年2月14日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从次日后的租金应由原告收取。后通过中介协商,原告同意该期间的租金与被告各取一半,被告承担至2015年3月31日的物业费,所以被告要支付原告1500元房租和物业费1253元。另查明,2014年12月3日,原告姜瑜(乙方)、被告成喜明(甲方)及裴必松(丙方)签订《承诺书》,1、三方同意变更原合同,将出租人由甲方变更为乙方。变更后,原合同终止,乙方与丙方所签订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2、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将依据原合同所约定的租金、租期、支付方式、违约及赔偿条款。3、甲方承诺除将丙方支付给甲方的押金3000元转付给乙方,另行支付乙方5000元作为押金。原告说明,被告原将涉案房屋出租给裴必松,并收取了裴必松3000元押金。原告在买卖房屋时协商,房屋出售后继续出租给裴必松,被告将收取的3000元押金转交给原告,并且另外支付原告5000元押金,该5000元押金已收到。2015年2月10日,原告姜瑜与被告裴必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苏州工业园区水墨三十度20幢401室出租给裴必松,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15年3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月租金为3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房地产居间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交接书》、物业费发票、《承诺书》、《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以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诚实信用全面履行合同权利、义务,违反约定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成喜明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交接书》和《承诺书》中承诺支付原告押金3000元、半个月租金1500元,经原告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付款,理应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被告承诺承担至2015年3月31日的物业费,而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物业费由原告交纳,该费用应由被告返还,依据原告实际交付的物业费票据,被告应返还原告1021.2元。被告合计应支付原告5521.2元。被告成喜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喜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瑜552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成喜明负担。被告负担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判员 杨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韦玮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