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赵际文与广州王胎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祺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际文,广州王胎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祺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902号原告:赵际文。被告:广州王胎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北苑一街F204号。法定代表人:丁传林。被告:广州市祺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海心村11队丰字号。法定代表人:王彩茵。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际文诉被告广州王胎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祺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际文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际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际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后收取60元,由原告赵际文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蔡羽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