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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二终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丽丽与李福成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丽,李福成,李艳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二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丽,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福成,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审被告李艳龙,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上诉人王丽丽因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5)依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丽丽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丽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丽丽撤回上诉。二审��件受理费885.00元,减半收取442.50元,由王丽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丽娜审 判 员  刘 颖代理审判员  李宏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赫小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