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庆全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庆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渠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渠县渠江镇南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赵仁焕,该信用联社董事长。被告黄庆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庆全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罗 舒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华丙(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