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余良好与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良好,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062号原告余良好。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负责人俞天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良好诉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余良好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良好撤回对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余良好负担。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