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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商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甘家贵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家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825号原告甘家贵,男,汉族,1965年8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王科,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住所地南京市江东北路289号银城广场A座1层。负责人XX,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拯,女,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诚平,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家贵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家贵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家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杨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