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路怀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路怀明,陈立红,周长明,刘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肖栋,行长。被执行人路怀明,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被执行人陈立红,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周长明,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金云,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上列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茌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