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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桂凤与张忠林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凤,张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凤,女。被执行人:张忠林,男。申请执行人刘桂凤被执行人张忠林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1日作出(2006)庄民权初字第3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医疗费7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权利人申请执行人刘桂凤已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庄民权初字第3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晓龙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代理审判员  宋起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于美令 来自